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張燕薰
被   告  章春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章春萍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700元
(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民國106年
度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421,700元,併計另請求被告給付之
26,000元;至另請求被告自106年1月5日《此日期依原告訴之聲
明所載,此部分如有誤,原告應具狀更正》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
屋之日止按月賠償原告26,000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