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О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即被告乙○○右被告因重利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第一0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八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證,被告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影本、具保人送達證書、拘提未獲報告書影本在卷可稽,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