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選任辯護人朱元宏
張仕賢被告戊○○
甲○○丙○○乙○○丁○○右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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