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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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676號上訴人 陳清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學益 、 呂學樹 、 呂學來 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 陸佰肆 拾萬肆仟叁佰柒拾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玖萬陸仟陸佰捌拾捌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逾期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黃國忠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