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8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國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國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國彰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國彰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2年後,復經本院以105年度撤緩字第215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且均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6年8月24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撤銷緩刑)│(撤銷緩刑)│(撤銷緩刑)│├────────┼──────────┼──────────┼──────────┤│犯罪日期│104年03月03日│104年03月09日│104年03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5191號│第15191號│第1519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874號│104年度易字第874號│104年度易字第87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9月04日│104年09月04日│104年09月0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874號│104年度易字第874號│104年度易字第874號││判決││(105年度撤緩字第│(105年度撤緩字第│(105年度撤緩字第21││││215號)│215號)│5號)││├────┼──────────┼──────────┼──────────┤││判決│104年11月30日│104年11月30日│104年11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緝字第165號│緝字第165號│緝字第165號│└────────┴──────────┴──────────┴──────────┘┌────────┬──────────┬──────────┬──────────┐│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宣告刑│(撤銷緩刑)│││├────────┼──────────┼──────────┼──────────┤│犯罪日期│104年03月25日│103年06月0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15191號│字第86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874號│106年度易緝字第1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9月04日│106年07月1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874號│106年度易緝字第150號│││判決││(105年度撤緩字第││││││215號)││││├────┼──────────┼──────────┼──────────┤││判決│104年11月30日│106年07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緝字第165號│第126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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