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段169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下列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一、聲請人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二、聲請人配偶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四、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配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六、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債務人清冊。
七、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實際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依法受聲請人扶養者,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用及證明文件。
九、說明現居住房屋之所有權歸屬,聲請人居住之權源,若係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十、說明臺北市○○區○○路○○號5樓之2係何人所有之房屋,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一、提出97年4月21日寄發給萬泰商業銀行信函之附件-債權人清冊。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沈佳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林寶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