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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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52號上訴人即被告大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巷10以上上訴人與助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重訴字第252號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809,5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2,2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