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破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破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更字第1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3月12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於破產之抗告程序準用之。次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7年4月9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4月1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