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8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10年││││(保安處分/褫│4月│││││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1年8│││││刑期│月││││├──────┼──────┼──────┼──────┼──────┤│犯罪日期│84.10.7起84│84.8中旬起││││年月日│.10.28止│84.10.29止│││├──────┼──────┼──────┼──────┼──────┤│偵查(自訴)│臺中地檢84年│臺中地檢84年││││機關年度及案│度偵字第│度偵字第││││號│18281號│1828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84年訴字第│85年上訴第││││審││3030號│762號││││├────┼──────┼──────┼──────┼──────┤││判決日期│85.03.07│85.05.22│││├─┼────┼──────┼──────┼──────┼──────┤││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84年訴字第│85年上訴字第││││判││3030號│762號││││決├────┼──────┼──────┼──────┼──────┤││判決確定│85.03.30│85.05.22│││││日期│││││├─┴────┼──────┼──────┼──────┼──────┤│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合於96罪犯減│第2條第2項│不符減刑││││刑條例│││││├──────┼──────┼──────┼──────┼──────┤││臺中地檢86年│臺中地檢86年││││備註│度執更字第│度執更字第│││││1215號(編號│1215號(編號│││││1、編號2數罪│1、編號2數罪│││││併罰)│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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