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7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7881號債權人熙福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東正元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記載正確公司名稱,此有聲請狀狀尾之聲請人公司章及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經本院民國97年5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5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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