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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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29號抗告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間請求確認遺囑真實有效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本院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上訴未預納第二審裁判費,經裁定限期20日內補正,因未補正而裁定上訴駁回)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亦未據繳納(僅於抗告狀上載「抗告費請轉達給訴訟代理人甲○○,家住‧‧‧,叫他去交」等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