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2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7004721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2月7日,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馬培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