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2號原告 林世珍 被告 林世銘
林世卿 林艶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1至7中關於不動產標的「雲林縣古坑鄉棋盤厝52地號土地、雲林縣古坑鄉棋盤厝52之1地號土地、雲林縣古坑鄉棋盤厝52之2地號土地、雲林縣古坑鄉棋盤厝
245地號土地、雲林縣古坑鄉棋盤254地號土地、雲林縣古坑鄉棋盤262地號土地、雲林縣古坑鄉棋盤263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雲林縣○○鄉○○○段○○○號土地、雲林縣○○鄉○○○段○○○○○號土地、雲林縣○○鄉○○○段○○○○○號土地、雲林縣○○鄉○○段○○○○號土地、雲林縣○○鄉○○段○○○○號土地、雲林縣○○鄉○○段○○○○號土地、雲林縣○○鄉○○段○○○○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鄭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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