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00號上訴人即原告漢承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眾星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昊恩 被上訴人即被告縱橫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立功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鼎 國際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41,608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9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1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賴淑芬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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