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32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鄭智元 發支付命令(107年度
司促字第14889號),惟被告鄭智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新台幣119,125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220元,扣除前已繳
之新台幣50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720元,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