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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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309號
原 告 銀座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任玉成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美華 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230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