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1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1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511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壹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四起自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甲○○於民國97年11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惟債務人未按月繳納最低應繳金額,尚結欠本金參拾柒萬柒仟玖佰壹拾元、利息壹萬伍仟玖元與違約金壹仟貳佰壹拾捌元(上開利息、違約金結算至民國98年5月13日止)及本金參拾柒萬柒仟玖佰壹拾元部份自民國98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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