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4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周慧貞 律師被告乙○○(籍設冬山鄉戶政事務所,現應受送達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月12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