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微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2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
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