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99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0000000
  0000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6,52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3,2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