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99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0000000
0000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6,52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3,2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