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139號
原   告  鄧屹廷
被   告 何一品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部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經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尚欠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貳拾元未繳。現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
內向本院補繳欠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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