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54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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