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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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拆除違法管路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26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因拆除違法管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訴訟費用為17,335元,請依法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及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