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
3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唐光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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