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22號異議人 温玉里 被異議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其子林嘉裕現正受有期徒刑之執行,認執行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之指揮(100年度執更字第1533號)為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首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異議人既為受刑人林嘉裕之母,其自無提起執行異議之權利,是本件異議之提起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受刑人林嘉裕甫於97年間因犯三條重利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之99年間再犯二條重利罪,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可見受刑人林嘉裕絲毫無悔改之意,異議人身為受刑人林嘉裕之母更應負起教育子女之責,竟一再提起執行異議(本院亦曾於
100年7月14日以100年度聲字第2334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異議),殊非為人母所應為者。本院於實體上亦贊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反而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受刑人林嘉裕緩刑期內再另案犯重利罪,而准其易科罰金,該項執行之指揮則殊為不當。
三、綜上,本件異議在程序上為不合法,在實體上則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