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51號原告易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當事人與被告台灣鋅資生技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三義工業區管理中心間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