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簡字第5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竹簡字第53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22歲
號4樓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317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載之物品均沒收。
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載之物品均沒收。
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載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26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3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書記官鄭敏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