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交簡字第17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交簡字第17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交簡字第一七三七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二O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欄內應補充「被害人乙○○之診斷證明書一份、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十八張、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一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一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七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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