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754號上訴人
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五四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0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係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復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六月二日將判決正本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被告位於臺中縣○○鎮居○街○○巷○號五樓居處,此有送達證書二份存卷可稽。乃被告遲至九十四年九月二日始提起本件上訴,有本院收件之章附於上訴狀卷可考,則被告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丁智慧法官王世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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