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20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年資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202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送達地址:桃園龍潭郵政91004號信箱代表人乙○○送達地址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因年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3405號判決,提起上訴後,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追加之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行政訴訟法第238條定有明文。上訴人於本件上訴狀中,聲明追加「請判陸軍總部故意滅失證據、隱瞞案情之刑責」及「請判陸軍總部註銷所屬人事署79年10月16日(79)烘部字第19108號書函」部分,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鄭小康法官姜仁脩法官黃清光法官吳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阮桂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