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20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2017號聲請人甲○○
送達園縣上列聲請人因級俸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當事人遇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固得聲請法官迴避。惟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須在客觀上足使人疑法官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若僅為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法官參與別一事件之裁判,所持法律上見解,對於現繫屬事件之當事人一造不利者,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2年度裁字第1163號裁定聲請再審,並以本院92年度裁字第1163號及其前次之本院91年度裁字第1153號裁定,係理由不備之非法裁定,故承辦該二裁定之法官廖政雄、吳錦龍、趙永康、林清祥、鍾耀光、 姜仁修 、 鄭淑貞 、 林家惠 、 劉鑫楨 及 吳明鴻 ,均有偏頗之虞云云,而聲請上開法官迴避。惟依上開所述,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須在客觀上足使人疑法官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而裁判之理由縱有不備,尚非在客觀上足使人疑法官為不公平之審判;況聲請人所稱關於本院92年度裁字第1163號及91年度裁字第1153號裁定之理由不備情事,核屬聲請人之一己歧異見解,依上開說明,更不得謂該等裁定之承辦法官有偏頗之虞。是聲請人據以聲請上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啟燦
法官黃璽君法官廖宏明法官楊惠欽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張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