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202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20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202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7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4年度裁字第7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無非對本院原確定裁定前各訴訟程序之裁判主張有如何再審之事由,然對其所聲請再審之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再審之聲請不合法駁回其聲請,有如何合於具體法定再審事由,並未指及,揆諸首開說明,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黃合文法官吳明鴻法官鄭小康法官帥嘉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阮桂芬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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