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91號上訴人己○○
乙○○甲○○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戊○○、丙○○、丁○○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上訴人己○○部分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壹仟柒佰玖拾捌元、上訴人乙○○部分為陸拾玖萬玖仟肆佰捌拾玖元、上訴人甲○○部分為陸拾壹萬捌仟參佰陸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上訴人己○○部分為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上訴人乙○○部分為壹萬壹仟肆佰元、上訴人甲○○部分為壹萬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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