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法字第1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九龍宮組織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九龍宮組織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九龍宮組織捐助章程經該法人第6屆第16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正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爰檢附該法人民國95年1月24日第6屆第16次董監事會聯席會議紀錄、臺中市北屯區公所95年2月9日公所民字第0950002656號函、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九龍宮組織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聲請裁定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九龍宮組織捐助章程第7條條文,經該法人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正,將每任董監事之任期由6年變更為4年,係屬對財團法人組織事項之變更,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且所聲請意旨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補充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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