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富茂 被告丙○○
乙○○戊○○丁○○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一0四八號丙○○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林陳松法官吳明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華安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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