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九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洪慶昇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設址桃園縣○○鄉○○村○○路○○○號中央警察大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設址桃園縣○○鄉○○村○○路○○○號中央警察大學)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七十七年四月六日以台(七七)高字第一四一0三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七十七年五月十三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俟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變更登記在案(登記簿第三冊、第五頁第八四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遵照教育部所定之「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規定將捐助章程變更如附表所示,並提請第七屆第四次董事會決議,且報經教育部後經以台(九一)社(四)字第九一0四八八0二號同意備查在案,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王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