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雲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