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八十九度訴字第五一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0號判決對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經多次合法通知均未到署報到,且另涉妨害自由案件,現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顯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爰依法聲請裁定撤銷緩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前揭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0號刑事判決正本、附卷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情況訪視報告表、送達證書影本二紙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協尋函等件後,認與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雷雅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淑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