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一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戊○○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壹拾伍萬肆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七五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六百萬元,約定分十五年一百八十期,按月攤還本息,利率依照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七五計算,(逾期當時為百分之七.七五五),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丙○○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四日起計之本息,經多次催討迄未繳付,計結欠本金共計四百一十五萬四千五百九十五元,暨自九十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自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依約定被告丙○○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全部到,另被告林長川依約定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款契約書及借款支用書各乙份、交易確認單乙紙、轉帳收入傳票
乙紙、房貸撥款乙紙、放款明細分戶帳乙份、利率主檔資料乙紙(以上均為影本)、戶籍謄本乙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對於原告之主張不爭執,但希望原告同意被告先行繳納利息,本金暫緩清償且利率能依現行最低計息。
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及借款支用書、交易確認單、轉帳收入傳票、房貸撥款、放款明細分戶帳、利率主檔資料為證,核屬相符,被告亦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四百一十五萬四千五百九十五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七五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淑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B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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