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9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9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90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3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當期簽注總表壹張、連碰總支數對照表參張、中獎倍數對照表陸張、開獎號碼表伍張、簽單貳拾貳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甲○○○為警查獲時,雖另有傳真機1台遭扣案,惟被告於警詢、偵訊中,均陳稱該傳真機並未供賭博之用,此外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認該傳真機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乃不能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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