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1號原告 阮上源 被告 方榮德
邱淑珍 上列被告方榮德、邱淑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阮上源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顏妃琇法官趙伯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