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0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凃宏仁具保人朱建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建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朱建璋因被告凃宏仁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通知並派警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再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居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此有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5年12月1日雄檢博峽95執字第12719號函附卷可稽,而被告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堪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洪乙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