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9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妨害風化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5年度執聲字第2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光碟伍拾陸片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
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本署94年度速偵字第896號被告甲○○妨害風化等一案,業經本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色情光碟56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所犯妨害風化案件,業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4月28日以94年度速偵字第896號為緩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色情光碟56片,係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屬有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