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沈敏倫 代理人 鄭竣讆 通訊地址:臺北郵政7之972號信箱
洪筱婷 通訊地址同上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更生之聲請,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0元,逾期未繳納,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林念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