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3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志偉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於100年2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黃志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及6月確定,已於民國10
0年2月25日送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5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9284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原為101年6月1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4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2842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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