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01號原告 吳兆漢
許榮棋 被告國家安全局兼法定代理人 蔡得勝 被告 侯水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第一項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元、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國家安全局給付伍萬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等應於八大電視朗讀判決主文及道歉啟事內容部分,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故本件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總計為肆仟元(計算式:1,000《元》+3,000《元》=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詹佳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