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1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上鈞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97年度訴字第98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業已坦承犯行,所犯並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相關證據皆已扣押,證人均已證述在卷,被告尚有在學子女 賴伊 扶養,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業經本院於98年6月24日當庭裁定提出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保證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海、出境,並經具保人 趙翎彤 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是本件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莊明達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正本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紀元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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