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6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6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627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復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陳明本件違約金之正確起迄期間。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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