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4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4798號債權人鼎立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提出債務人二人為第三人 廖柏勛 於民國九十五年期間之人事保證影本一份。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