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0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根德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壹仟零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捌佰陸拾。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官楊秋鈴